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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公司监考工作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8-03-12 08:12:0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课程考核的严肃性,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考(含巡考,以下同)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教职员工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学校组织的集中考试时间(含期中和期末考试),各学院的负责人应带领学工和教学工作人员到各考场进行巡视、督察。 

  第三条 考试主管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下同)负责组织和管理监考工作。各学院负责落实监考员及巡考员,并对监考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对具有监考资格的人员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监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监考资格认定 

  第五条集团实行监考员资格审查制度,在职在岗的教师和行政干部具有监考资格,其他人员的监考资格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没有监考资格的人员监考。 

  第六条 具有监考资格的人员,必须服从考试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考试安排,并严格按照监考职责中的各项规定做好监考工作。 

  第三章 监考、巡考职责 

  第七条 监考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主持本考场的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在正式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场清理、考生座位安排及试卷分发准备等工作,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在考前5分钟向考生发放试卷,并要求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检查考生携带的考试证件,核对考生身份,仔细检查考生所带物品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应及时采取措施,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巡考员。  

  4.维持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制止各类违纪舞弊行为。 

  5.发现并处理考试异常情况。如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应责令其停止答卷,立即带离考场,并没收其试卷和作弊证据,同时在其试卷上写下违纪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违纪作弊情节,并立即将违纪、作弊的有关材料报考试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考生违纪认定工作。 

  6.管理好本考场的考试材料(试卷、答卷等),做好相关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在移交试卷时应当面清点无误。 

  7.遵守监考纪律,避免出现监考失职行为。 

  8.考试结束后,要检查、清理考场。 

  第八条 巡考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指定范围内考场的流动巡考。  

  2.在巡考过程中认真检查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并做好相关记录。 

  3.重点检查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如发现监考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 

  4.对监考失职的监考员,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报考试主管部门处理。 

  5.在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配合监考员做好考生违纪认定工作。 

  6.在考试结束后听取考生、监考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质量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监考违纪处理 

  第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监考失职行为: 

  1.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擅离职守; 

  3.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在考场抽烟,酒后监考等等; 

  4.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 

  5.遗失或弄错试卷; 

  6.没有按照规定宣读考试纪律; 

  7.发现有违纪动机的员工不予及时制止; 

  8.发现违纪的员工不及时向巡考员报告; 

  9.纵容或者包庇员工违纪; 

  10.请人代监考; 

  11.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2.其它违反监考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监考失职行为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监考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员工参加的各类校内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对监考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711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监考工作条例》(公司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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