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投入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绩效工资改革,学校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奖励的范围、时间及原则
奖励范围:主要奖励以公司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学成果、教材、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等。对于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奖项,可根据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奖励时间:教学工作奖励在每年年终奖励一次,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按照教学工作当年立项、获奖或完成情况进行奖励,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奖励原则:教学奖励不重复,同一项目(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级别为准。同一项目(成果)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补足奖金差额部分。
第三条 奖励类别:教学成果类、教学工程类、教材类。
第二章 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四条 教学成果类奖励
1.由我司独立申报或合作申报且排名第一获得的奖项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表1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奖项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
60 |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50 |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30 |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
12 |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
6 |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
2 |
2.我司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二的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奖励,排名第三的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奖励,排名第四(含)以后的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10%奖励。
3.校级教学成果奖在每两年一次的教学表彰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教学工程类项目奖励
教学工程类项目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实践教学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大员工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学团队项目(含教研室、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名师、课程教学竞赛(含青年教师教学能手)等,奖励额度见表2。
表2 公司教学工程类项目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项目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专业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5.0 |
省级 |
1.0 |
|
课程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5.0 |
省级 |
1.0 |
|
实践教学项目 |
国家级 |
5.0 |
省级 |
1.0 |
|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
国家级 |
2.0 |
省级 |
0.5 |
|
大员工研究型学习与创新性实验 |
国家级 |
0.2 |
省级 |
0.1 |
|
教学团队项目 |
国家级 |
5.0 |
省级 |
1.0 |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0.0 |
省级 |
2.0 |
|
课堂教学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2.0 |
国家级二等奖 |
1.0 |
|
省级一等奖 |
0.8 |
|
省级二等奖 |
0.6 |
|
省级三等奖 |
0.4 |
|
校级一等奖 |
0.4 |
|
校级二等奖 |
0.2 |
|
校级三等奖 |
0.1 |
第六条 教材类奖励
1.由我司独立申报立项教材或合作编写教材且排名第一主编的教材编写按表3中标准给予奖励。
2.校级优秀教材及行业学会获奖教材在每两年一度的教学表彰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3.国家级及出版社规划教材指正式列入五年发展规划的教材。
4.未经任何组织立项,自行出版的教材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其它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每年12月31日前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含离退休人员)并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教学工程类和教材项目由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部根据项目经费到校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奖励。
表3 教材编著奖励标准
奖项级别 |
教材字数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30万字以上(含30万) |
3.0 |
20-30万字(含20万) |
2.5 |
|
10-20万字(含10万) |
2.0 |
|
人民出版社、新闻出版社总署评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规划教材 |
30万字以上(含30万) |
2.5 |
20-30万字(含20万) |
2.0 |
|
10-20万字(含10万) |
1.5 |
|
其它出版社规划教材 |
30万字以上(含30万) |
1.5 |
20-30万字(含20万) |
1.0 |
|
10-20万字(含10万) |
0.5 |
|
校级立项教材 |
30万字以上(含30万) |
0.5 |
20-30万字(含20万) |
0.3 |
|
10-20万字(含10万) |
0.1 |
|
讲义(新编列入学校编写计划的理论课讲义,新编20学时以上的实验教学指导书) |
30万字以上(含30万) |
0.1 |
20-30万字(含20万) |
0.08 |
|
5-20万字 (含5 万) |
0.05 |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司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公司发[201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