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树立优良考风,维护正常考试秩序,培养员工良好的道德观、纪律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方式。
第三条 员工应按学校统一规定和安排参加考试。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旷考,即无故缺考,成绩计为无效,并记旷课2学时。
第四条 旷考和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五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按照规定方式独立答题,不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不得违纪或者为他人考试违纪提供便利。
监考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舞弊的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带离考场,报告巡考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件(员工证或身份证)。参加国家级、省级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考生证件应当放在指定位置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并对该考生作旷考处理。
第七条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如实填写考生签名表。考生未按指定位置就座的,监考员应当要求其立即归位;拒不归位的,监考员应当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并作旷考处理。
第八条 凡校内课程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不足30分钟的,不得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先在答卷或答题纸密封线内将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但不得在答卷上作识别标记。考生试卷(包括答题纸/卡)上的姓名必须与有效证件一致,试卷(包括答题纸/卡)上的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不得有涂改字迹。
考生未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内容,或者在答卷上作识别标记的,试卷作无效处理。
第十条 考生中途离开考场,视为考试完毕交卷;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员准许,并有监考员陪同。
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并以一次为限,且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当监考员宣布本场考试时间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按照规定要求放置,经监考员同意后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已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 非本场考试的考生、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且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四条 闭卷考试时,只允许携带指定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如携有考试相关资料、物品,须集中存放到监考员指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开卷考试时,考生不得通过电子产品(含移动电话)查阅、传递、网络搜索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纸质资料进入考场,但是必须独立作答,不得相互讨论、交流,也不得交换资料。
第十六条 因试卷字迹不清楚、试卷分发错误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答题时,考生可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考生不得就其他问题向监考员发问。
第十七条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违纪认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考试违纪包括:
1.违反考场纪律;
2.考试舞弊;
3.考试严重舞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员调动的;
2.不按规定将指定考试用具以外的资料、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员劝告的;
3.未按规定将所携带的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各类电子词典关闭并放置到指定地点的;
4.监考员要求出示考试有关证件(员工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6.在考试过程中讲话,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
7.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的;
8.考试结束时不立即交卷,且不听从监考员指令的;
9.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者喧哗,拒不服从监考员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舞弊:
1.在座位上或座位周围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或者在考试用电脑上擅自插入电子存储设备(如移动硬盘、U盘和各种记忆卡等)的;
2.抄袭或者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或者为他人提供舞弊便利的;
3.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者其他资料,用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内容信息,或者相互核对答案的;
4.在闭卷考试时翻看、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质材料、电子存贮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5.在开卷考试时使用电子产品(含移动电话)查阅、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或者传递、交换与考试课程相关纸质资料的;
6.利用考试中途上卫生间等机会查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的;
7.经认定考试答案雷同的;
8.其他考试作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严重舞弊: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以涂改等方式将他人试卷占为己有的;
3.传递或者相互交换试卷的;
4.组织作弊的;
5.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传递或接收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6.其他考试严重作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员工考试违纪事实的认定,以考试违纪认定书为主要依据,必要时辅以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发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应当场予以确认,并及时对违纪行为进行公告。
3.监考员发现员工违纪的,由监考员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两名监考员签名;其他考务人员或者巡考人员发现员工违纪的,由考务人员或者巡考人员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并签名,同时由两名当值监考员签名。
4.发生在考试前后的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员工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共同认定,以教务处为主,填写考试违纪认定书,参与认定人员全体签名。
5.违纪员工应当在违纪认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违纪认定书仍然有效,但参与认定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6.考试违纪认定书和考试违纪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教务处收集整理后交员工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的本、专科员工,教务处应当将违纪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交员工工作处。员工工作处应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材料和建议及时拟定对违纪员工的处分意见,按照《公司员工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司全日制本、专科员工参加的各类校内课程考试,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研究生、职工、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员工参加的考试,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于2017年11月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考试纪律及违纪认定实施细则》(公司发〔200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