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
2.教师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4.教师教学准备不足,教学文件不齐全;
5.未严格按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等;
6.未严格遵守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
7.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后,修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或对员工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要求不严,导致员工未能按时完成任务;
8.未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
9.存在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员工考试成绩;
10.变更考试安排,或请人代替监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员工试(答)卷等考试材料,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或未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试卷分析工作;
12.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教师、员工;
13.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
14.擅自占用教学场地或教学设施;
15.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6.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一般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等;
2.一学年内无故缺课或旷监考1次及以上,或擅自请人代课,或因私调停课学时数超过课程计划学时的20%,或在一次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
3.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
4.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5.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
6.因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混乱,或庇护员工违反考试纪律;
7.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情况;
8.违反转学、转专业工作程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9.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0.向员工强行推销或强迫员工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
11.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12.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
5.私自改动或伪造员工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6.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7.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学院负责人或学校教务部门报告;一周内经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学院)查实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学院)责成事故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及辩解材料,依据教学事故情形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司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两份,分别留存所在部门(学院)和提交学校教务部门。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认定小组核准,事故认定小组成员主要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部门(学院)对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对于需进行行政处分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部门将《公司教学事故认定表》、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辩解材料及相关证据提交人事处,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处分规定研究形成处分建议意见后,提交董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公司发〔2008〕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