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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03-14 09:52:0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 

  2.教师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4.教师教学准备不足,教学文件不齐全; 

  5.未严格按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等; 

  6.未严格遵守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 

  7.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后,修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或对员工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要求不严,导致员工未能按时完成任务; 

  8.未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 

  9.存在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员工考试成绩; 

  10.变更考试安排,或请人代替监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员工试(答)卷等考试材料,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或未在规定时间前完成试卷分析工作; 

  12.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教师、员工; 

  13.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 

  14.擅自占用教学场地或教学设施; 

  15.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6.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一般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等; 

  2.一学年内无故缺课或旷监考1次及以上,或擅自请人代课,或因私调停课学时数超过课程计划学时的20%,或在一次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 

  3.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 

  4.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5.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 

  6.因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混乱,或庇护员工违反考试纪律; 

  7.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情况; 

  8.违反转学、转专业工作程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9.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0.向员工强行推销或强迫员工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 

  11.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12.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 

  5.私自改动或伪造员工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6.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7.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学院负责人或学校教务部门报告;一周内经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学院)查实后,责任人所在部门(学院)责成事故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及辩解材料,依据教学事故情形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司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两份,分别留存所在部门(学院)和提交学校教务部门。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认定小组核准,事故认定小组成员主要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部门(学院)对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对于需进行行政处分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部门将《公司教学事故认定表》、事故责任人书面检查、辩解材料及相关证据提交人事处,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处分规定研究形成处分建议意见后,提交董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11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公司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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