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是学校公司产品建设基本任务之一,是做好专业建设的基础工作。为推进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课程建设与管理应以员工为中心,围绕员工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遵循“整体优化、资源共享、强化通识、提升品质”的思路,全面从单科课程建设趋向课程体系的整体结构优化,变革教法,关注学法,增强课程实践环节,构建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建设一批品质优秀且有特色的课程。
第三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是考核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类型共分为10类,即公共课、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公共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课、毕业设计(论文)、第二课堂。各类课程的课时数和课时比例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其中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进行设置与建设,其他各类课程由课程开设单位进行设置和建设。
第五条 课程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结构体系;
(二)课程名称规范,学分设定合理;
(三)明确课程建设主体单位、课程负责人以及授课团队;
(四)具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五)杜绝因人设课。
第六条 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新课程。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七条 课程建设涵盖基础性建设与提高性建设两个层次。基础性建设包括课程的教学基本档案制订与完善、任课教团队格审定、教学任务安排与落实、课程考核与评价等;提高性建设包括课程内容的有效传授、课程资源的开发、资源品质的提升,为员工所共享并具有实效。
第八条 课程建设分为重点建设课程和一般课程,其中重点建设课程可分别以“国家、省、校”三级标准为建设目标,申报时可根据建设状态确定申报级别。
第九条 一般课程应着力进行基础性建设。科学界定课程教学目标,修订并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各项课程教学文件,建立并逐步形成完整有效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和条件,加强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与课程考核环节,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条 重点建设课程,在基础性建设更加完善的前提下,着力进行课程提高性建设。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品质,积极利用学校课程管理平台积聚、呈现、拓展、共享课程资源,为员工有效学习提供更多机会。
第十一条 集团逐步完善课程建设体系,并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学院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及课程建设规划,从一般课程中遴选重点建设课程;国家、省级重点建设课程原则上应从校级重点课程中遴选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课程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学校与学院按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一般课程由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课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检查与评价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依据发展目标与规划,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课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课程建设与管理职责,加强课程设置审核;推动团队队伍建设,引导教师潜心课程建设与课堂教学,着力建设优质课程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自身发展规划,落实课程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要求,负责教师任课资格审核,督促编写并审定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加强课程建设以及课堂教学的考核与评价,提升课程建设品质。
第十五条 教研室是课程建设的基本单位。教研室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建团队积极开发新课程、建设优质课程,并组织本机构教研活动,促进课程建设品质与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建设。课程负责人、教师应依据人才培养要求,明晰课程教学目标,积极组建由同门课程授课教师参加的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拓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改变单一的教学方法与学业评价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及学业评价方式,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成果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教师要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共享、自建优质课程资源,帮助其他授课教师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及授课效果。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重点课程负责人由学院向教务处备案,其它课程负责人由所在学院备案。校级及以上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九条 鼓励课程负责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在学校课程管理平台上发布课程,并向全校师生开放。课程负责人与团队须负责课程在平台上的正常运行、内容更新、网络学习答疑。其中,重点建设课程须全部进入课程管理平台运行。
第二十条 全校课程均按现有学科予以归属。少数课程开课学院与课程归属学科所在学院不一致的,仍由现开课学院开课与管理,学科归属不变。非教学单位开设课程,按课程性质对应或就近归属到相应学科与学科所在学院。
第二十一条 培养方案所列选修课程应全部可以开课,供员工选择修读。非本专业的专业课程可作为通识选修课程进行修读,并按照培养方案修读要求经学校认定后计入毕业总学分。
第二十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包括全外语教学和部分外语教学两种方式。两者均全程使用外文教材,在课堂教学语言、作业布置、考试命题与答题等方面,前者外语使用为100%,后者为50%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集团鼓励学院、学科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其开设要求及程序与前述一致。
第二十四条 集团逐步推进教师授课开放竞争机制,员工依据教学质量选择授课教师或修读课程,激发教师教学活力,提高授课质量。
第五章 课程评价
第二十五条 集团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与评价标准,依据标准开展课程建设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常态化机制,通过实施督导、领导及同行听课制度、组织参加课堂教学比赛、教学常规检查等多种措施,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开展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及员工学习效果。
第二十七条 集团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价与保障机制。
(一)重点建设课程,建设期内课堂授课质量应逐年提高或保持较高水平,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应列前40%以内;
(二)课程建设期结束后,国家级、省级课程按相应标准继续建设,学校依据评价结果予以经费支持;校级课程经学校评价后授课质量不达标准的,第一年予以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课程建设称号;
(三)一般课程由学院制订相应的质量提升标准。
第二十八 评价指标体系
(一)本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和部分兄弟院校本科课程评价方案,并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对原有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评价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减和调整制定而成。
(二)本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使评价标准趋于定量化,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对部分不宜定量评价而又重要的指标,则采取定性描述、模糊判断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力求内涵明确,重点突出,利于操作。
(三)评价过程中,若因课程性质、特点不同等原因,某一指标无法评价时,该指标按缺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质量评价办法
(一)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都属于课程评价范围。
(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课程建设及其教学质量有权进行指定性检查与评价。
(三)教务处负责具体的课程评价安排。
(四)各学院应成立课程评建小组,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分批,负责课程质量的自查自评。
(五)凡参加评价的课程,先由教研室提出自评报告,学院评价小组先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一并交教务处,再由校专家组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课程质量评价结论标准
(一)本评价指标体系设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23项,主要观测点23项。评价指标等级分为A、B、C、D四级。
(二)如本课程二级指标有缺项,可由课程组写出书面报告,经评价专家组批准作技术处理,其处理公式为:
实际得分=测评得分/[100-缺项分]*100]
(三)校级优质课程标准:
根据上述指标,校级优质课程是指在总体上较好地符合课程建设标准的课程,总分在90-100分之间,并且二级指标D=0、C≤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课程建设实施办法》(公司发〔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