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大纲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文件,是选编教材、组织教学、考核课程、评价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执行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课程教学大纲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反映和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注重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2.课程教学大纲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时代的要求,应依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及作用,确定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各环节安排等;注意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分工、配合和衔接,避免课程间内容的重复和遗漏。
3.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体系既要遵循教学规律,又要注重反映学科新方向、新理论、新动态,注重体现素质教育思想。
4.课程教学大纲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学内容和分量力求适中,同时根据员工能力不同,明确教学基本内容、选修内容及其要求。
5.课程教学大纲力求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应当规范使用标题、序号、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
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课程的中英文名称、课程类别、学时学分、适用专业等。
2.课程简介。说明本课程在学科或专业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以及通过本课程学习员工能够获得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等。
3.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根据学科本身逻辑,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按章节和条目叙述教学的基本内容、时间分配、基本要求等。
4.作业及要求。说明作业的形式、作业量及作业的提交方式以及在最终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等。
5.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根据课程的性质说明本课程所采用或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说明课程成绩的构成及评定办法。
6.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列出建议使用的教材和主要参考书目及资料等。
三、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
1.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均须制定符合培养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应单独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2.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按照各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要求,结合专业与教学评估需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3.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须在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查研究和认真讨论并提交论证报告。教学大纲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查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4.开课单位为其他学院开设的课程,在制(修)订教学大纲时,设课学院应与开课单位充分沟通,提出教学要求,开课单位应认真考虑设课学院的要求。
5.课程教学大纲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符合学科发展需求和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需要。确需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调整、修订时,按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程序处理。
四、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1.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与人才培养方案同步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前修订。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2.全校集中性的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由教务处组织。因学科发展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教学大纲做适当调整的,由学院组织。
3.课程教学大纲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在上课前应及时了解、熟悉、掌握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让员工及时知晓。
4.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特点,适当调整教学大纲的内容与形式要求。教学大纲审定合格后,以学院为单位编印教学大纲合订本,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5.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应对教师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教研室应对新任课的教师就大纲内容和要求进行解释或培训,确保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得以贯彻落实。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于2017年11月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